2013年6月2日星期日

科技要闻-新浪科技: 评论:让“电召”行进在法治轨道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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评论:让"电召"行进在法治轨道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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Jun 1st 2013, 19:39

  不管行业改革的最终出口何在,法治均应成为凝聚共识的唯一态度、破解僵局的底线遵循。
  "站在街头挥挥手,坐在车里找找客",习见的"中国式打的"将有所改观。6月1日,《北京市出租汽车电召服务管理试行办法》开始试行,出租汽车行业的"电召模式"迈出了规范化的一步。从乘客等待时间与出租车空载时间的"双降"来看,其不啻为缓解打车难的一剂润滑良方。相对技术的革新,更重要的是,"电召服务"的日臻完善,展现了社会管理创新对法治的敬畏与崇尚。
  《试行办法》中,不仅有电召服务的形式与标准,而且有违约的认定、监管的执行与奖惩的措施。实际上,从《关于加强出租汽车管理提高运营服务水平的意见》,到价格调整听证,本轮行业改革的法治导向异常明确。出租车市场的利益关系纷繁芜杂,各方利益诉求不一而同。不管行业改革的最终出口何在,法治均应成为凝聚共识的唯一态度、破解僵局的底线遵循。
  回到"电召",有记者反映的手机APP加价问题,恐怕也不能恣意放开。"叫车软件"在促动公共资源优化配置的同时,客观存在监管的盲区,亟待法治的规范。在供需矛盾尚未根本改观的情况下,私相议价极易侵犯乘客的权益,更为"黑车"遗留下泛滥的土壤。由此就不难理解"电召"加价为何采取定价制,高峰期"加价竞车"为何暂不推出——表面可能让个体受益,长远思之却会造成更多群体的福利损失。
  至于有记者遭遇的"应召的少,爽约的多",这属于法律执行的纰漏,而不应简单归因于议价的缺失。"候客应不少于10分钟""每车每日执行2单业务"如何落到实处,考验的是监管的执行力。也有人质疑"电召"的3元费用能否形成有效激励,这已属于合理性层面的议题,可以再讨论,但首先需有一定之规矩,按带有一定自然垄断的行业特性"出牌"。
  另一方面,社会管理创新亦应加强立法研究,让法律的前瞻跟上时代的节拍。有句名言,立法者"不是在发明法律,而是在表述法律"。"表述法律"是在呼唤对民意的倾听,对供需脉动的把握。将各方诉求在"衡平"的原则下反映出来,需要规避既得利益的羁绊,更需要人民在改革中的主体地位,唯此,"电召"的革故鼎新才会在法治之轨上,愈行愈稳健。
  本报特约评论员洪乐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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